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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2025-05-19 17:24:44

委托时间:2024年3月25日

案情介绍:

申请人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7年12月4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电请人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9日基本工资6355.56元,绩效工资1303.7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1444.44 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3196.25 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损失11880.00元、医疗保险损失3226.80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1652.50元;
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配合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一被申请人答辩称: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7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2月、3月没有上班,也没有产生工资。关于年休假。若申请人按照正常返岗流程返岗,可以享有年休假工资。第一被申请人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申请人自己离职。同时,失业保险损失也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1月2日到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金额上有差异,按已支付的工资13941.82元,第一被申请人愿意再支付申请人13941.82元。第一被申请人愿意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第四被申请人答辩称:第四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其仲裁请求的责任不应由第四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结果:
一、2017年12月4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 19 日工资 7062.43 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06.48 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271.09 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配合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