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时间:2024年12月13日
案情介绍: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4 年5月至 2024 年11 月工资67086.98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227286 元(9882元/月x23月)。
3、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书。申请人当庭确认本人工资为 9600元/月并将第2项仲裁请求中工资基数变更为 9600 元/月。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对欠付申请人工资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实际欠付的绩效工资金额有异议,2024年2、3季度和10月、11月的绩效,因为集团公司未打分,没有核定该月份绩效工资,请依法裁决。
判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67086.98 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20800 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