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时间:2024年9月20日
案情介绍: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3596 元。
2.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2248. 41 元
3. 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至2022 年期间, 原告经朋友介绍在被告接手的工程
项目中为被告提供劳务, 工程已经完工, 但被告未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截至起诉之日, 被告欠付劳务费共计33596元。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劳务费, 被告总是拖延未予支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3596 元和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从 2024 年 9月20 日起以33596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 日止 ) 。
二、 驳 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 半收取 348 元, 由被告负担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 348 元 ) 。
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